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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豆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至8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汤某某手机遗失之际,谎称手机内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欺骗被害人汤某某由其代为保管手机内的资金,被害人汤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11950元至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黄某某随即将骗得的钱财用于赌博活动。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汤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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