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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中学对面(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害人方某某、杨某某因业务需要购买黄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自称江西省余干县新渡村中交一局项目部的黄沙是自己调泵打的,一个月能够提供五六万吨黄沙。方某某和杨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与黄某某签订《黄沙供应协议书》,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6月28日支付定金10万元、5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黄某某指定的杜某某的农行账户内。该款到账后,黄某某将其中5万元给其妻子留做家用,另外10万元全部用于挥霍。

之后,在被害人方某某不断催促下,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沙源。2019年7月7日,黄某某编造其亲自打了3800吨黄沙且质量非常好,并发了图片给方某某看。方某某信以为真,当晚在南昌高新区的精途宾馆,以支付打沙款和运费为名,通过手机银行转款32万元给黄某某指定的杜某某的农行账户内,此后,黄某某又以各种理由不告诉方某某船老大的电话及船号,后来干脆编造运沙船沉了的消息。该32万元到账后,大部分被黄某某用于归还赌债。

2019年7月5日,黄某某为了帮朋友毛某某(另案处理)弄钱,与毛某某经共同商量,抓住方某某急需沙子的心理,由黄某某联系方某某,谎称毛某某有一船余干的沙子,并由黄某某做担保,以先行支付运费的形式,骗取了被害人方某某10万元;7月7日,毛某某又谎称运沙船坏了,需修船,又骗取了方某某5万元的修船费。该款被黄某某与毛某某全部用于赌博。

当方某某发现被毛某某骗了后,催促毛某某还款,否则报警,毛某某被迫于2019年7月13日至14日共退还了5万元给方某某,并与方某某约定余款10万元一个星期再退还。后毛某某不再接听方某某的电话。8月,方某某通过黄某某找到了毛某某,经过协商,毛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款6万元的借据,余下4万元让方某某找黄某某要。

被害人杨某某自6月28日付5万元定金后,不断催促黄某某要沙,黄某某让杨某某准备好沙船,又以各种理由称没有货。2019年8月16日前后,在杨某某“急需用钱”的要求下,黄某某共转回1万元给杨某某。因黄某某一直不发货,导致方某某与他人的业务合同中止,开始向黄某某要退款,但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敷衍被害人。2019年9月2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2日晚,黄某某被抓获归案。毛某某得知后,于9月25日至26日通过微信和转款方式向被害人方某某退款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个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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