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山**区**组**号,住广东省博罗县**镇**花园**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3月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杨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黄某某维修手机,后被告人黄某某以可用旧手机补差价置换新手机为由,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800元及价值617元iphone6s手机一部,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并将骗得的iphone6s手机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口罩,被告人黄某某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197元后未实际发货,并在给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空快递单号后失去联系,后其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赔人民币7197元。
3.2020年3月1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手机,被告人黄某某以向被害人冯某某出售iphoneXSMAX手机一部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消费。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作案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614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人民币7197元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8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博罗县**街道**花园**期**号楼**室被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嘉峪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鉴定材料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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