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交房租和还网贷,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墨江县回归兴昱公司在公租房贴出续签缴纳租金的契机,在手机上下载公租房租赁合同后伪造成墨江县兴昱公司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并在大兴超市购买用于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准备好后前往墨江县**镇**村**期公租房实施诈骗行为。在墨江县**镇**村**期公租房,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墨江县兴昱公司工作人员先后敲开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蔡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等6户人家的房门,以收取2020年的房租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罗某某(张某甲丈夫)、张某乙、朱某某、李某乙等4人的2020年的房租费和2020年的押金,共计人民币现金17475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充他人身份,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墨江县**镇**期**房**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911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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