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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号。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图财,谎称名叫黄磊,以与芮某某搞对象为名,编造虚假事实诈骗芮某某钱财。其中以发生交通事故、没钱治病为由,先后骗取芮某某人民币4420元。以自己手机掉入厕所为由,让芮某某分期付款为其购买一部苹果手机,骗取芮某某人民币7032元。以支付苹果手机首付款为由,骗取芮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2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芮某某150000元人民币,芮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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