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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利用网络诈骗8名被害人,金额171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和微信以幸运大转盘抽奖、奖品折现续费、刷单、返利方式对定远县仓镇周某某(15周岁,安徽省定远县**镇**学校初三学生)实施网络诈骗,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转账、银联转账的方式向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GM55****、微信号为MM6****、微信号为187****0624及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被诈骗共计12501元。

二、2020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以返利的方式对黄山市祁门县祝某某(15周岁,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县**学校高一学生)实施诈骗,后祝某某以微信红包向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gm66***、ww187****0624转账,被诈骗共计1590元。

三、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返利的方式对四川省古蔺县李某某(案发时16周岁,四川省**县中学学生)实施诈骗,后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gm66***转账,被诈骗共计1190元。

四、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QQ以红包返利的方式对昌乐县**镇孟某某(17周岁,昌乐县**中学学生)实施诈骗,孟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为“*哥”的微信账号转账,被诈骗共计890元。

五、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对厦门市翔安区陈某某实施诈骗,陈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使用的昵称为“*皓(私回复慢)”的微信账号转账,被诈骗288元。

六、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以幸运大转盘抽奖的方式对新疆托克逊县**艾比布拉(16周岁,托克逊县**中学学生)实施诈骗,**•艾比布拉通过微信向黄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被诈骗199元。

七、2020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返利的方式对云南省双柏县张**(案发时17周岁,云南省双柏县**中学高二学生)实施诈骗,后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黄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被诈骗共计290元。

八、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和微信以幸运大转盘抽奖,奖品折现手续费方式对重庆市巫山县**镇王某某(16周岁,重庆市巫山县**镇中学学生)实施网络诈骗,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昵称为“*皓(私回复慢)”转账,被诈骗共计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账户流水、微信红包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17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铠

检察官助理:孙月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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