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5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合肥市包河区**南路**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相识。黄某某谎称其在安徽省内、淮北市有关系,能够帮助雷某某的亲戚陈某某安排工作,后黄某某又将方某某(已判刑)介绍给被害人雷某某,方某某谎称认识淮北市长,两人以找工作需要花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现金和香烟。至2011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方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51000元;骗取软中华香烟七条。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4550元。
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雷某某收到被告人黄某某赔付的人民币五万元整。
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合肥市铂金汉宫中国银行大厅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夏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证;
6.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5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浩
代理检察员:王萍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共捌拾页、补查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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