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厝**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网络上学到诈骗方法后购买新手机卡并注册微信号“**”在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上随意寻找女性目标发送聊天信息引诱对方互加好友。黄某某采用上述手段添加被害人栗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又编造假名、虚构成功人士的身份与其聊天获取信任。2020年5月14日15时许,黄某某编造从香港回常州途中被海关检查需缴纳罚款的理由,骗取栗某某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的家中向其转账人民币4000元。随后黄某某又以微信账户登录异常无法还款为由骗栗某某将其微信好友删除。
另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福建省南安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黄某某已向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 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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