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四川省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假冒卖家以销售一台压板机为名诈骗被害人林某某8500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建材厂商以销售建材为名诈骗被害人卫某某2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建材厂商以销售建材为名诈骗被害人刘某某50400元人民币。
4、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建材厂商以销售建材为名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人民币。
5、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建材厂商以销售建材为名诈骗被害人唐某某98280元人民币。
6、2019年1月1日、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建材厂商以销售建材为名诈骗被害人邓某某共计77600元人民币。
7、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建材厂商以销售建材为名诈骗被害人陈某某986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坤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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