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开平市**镇**街道**路**号,现住开平市**街道**区**栋**房。2020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开始,即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实际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其本人及其女朋友胡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信息,以及通过其本人在陌陌APP上发布销售口罩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收款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许某甲、关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温某某、李某乙、许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3775元。其中5028元因胡某某怀疑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点击退款而未得手。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胡某某先后退回5312元给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许某甲、关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温某某、李某乙、许某乙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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