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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夏某某联系,虚构办理充话费代理业务,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信任,一人分别饰演退款员、财务、业务员等角色,以开通代理权限、开通话费充值链接、缴纳授权费、退款保证金等为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支付宝扫码支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退还人民币11000元给被害人夏某某,被害人夏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注册信息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等;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支付宝调取数据、腾讯调取数据、抓捕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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