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害人罗某某在微信圈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询问其是否有渠道能购买额温枪。黄某某在自己没有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称有渠道可以购买到额温枪,并以在新冠肺炎高发期额温枪属于紧缺的防疫物资为名,要求被害人罗某某给2万元的活动经费。被害人罗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在天河区**大道**号**广场**房向黄某某转账2万元用于购买额温枪。黄某某收到罗某某的2万元后,没有联系货源,用于完成交易,而是将收到的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几天后被害人罗某某催促黄某某购买额温枪的情况进展,黄某某谎称正在联系沟通中,还需要1万元的活动经费,被害人罗某某使用微信分两笔转账1万元给嫌疑人黄某某。黄某某收到1万元后也没有用于寻找货源,而是继续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欠款。直至2020年3月初,被害人罗某某多次催促黄某某购买额温枪的进展情况,黄某某谎称自己在协调购买额温枪时已经把3万元用完了,现在联系不到货源,无法退还3万元给被害人罗某某。至此,被害人罗某某被诈骗了一共3万元人民币。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2.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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