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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电话联系编造拍摄广告宣传片等理由借车,并指派袁某某(已判决)去到本区大石街猛涌村村委会附近,骗去被害人何某甲的讴歌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 A1****,价值人民币242000元)。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隐瞒上述事实,提出以车辆质押借款,并指派袁某某将上述车辆开至大石街南大路54号垒顺汽车咨询有限公司质押交付给被害人梁某某,被害人梁某某转款人民币19.6万元给被告人黄某某。

同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乙电话联系编造拍摄广告宣传片等理由借车,并指派袁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威丞汽车服务店,骗去被害人何某乙的凯迪拉克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A8U****,价值人民币220000元)。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隐瞒上述事实,提出以车辆质押借款,并指派袁某某将上述车辆同样地质押交付给被害人梁某某,被害人梁某某转款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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