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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过朋友陈某某认识被害人林某某且用H1400732156(昵称:图标**图标,图标是**)微信加为好友的基础上,接着自称是陈某某的男朋友郭某甲,用h1355729****(昵称:N**)微信加林某某为好友,随后又自称是郭某甲的弟弟郭某乙,用p**3849(昵称:小某某)微信加林某某为好友,在上面三个微信账号的聊天中通过谈恋爱等方式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便假借受伤就医需钱,共骗得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房居住的被害人林某某手机转账156290.0O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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