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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平果市**镇**村**屯**号,现住平果市**镇**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是百色市“葵花”“金宝”药业总代理商,分别以可以把平果市药品总代理权给被害人韦某某、廖某某、周某某代理为由,向被害人韦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实施诈骗。

1.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以要缴纳医药代理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某33500元,得款后全部用于工程业务的请客花销。

2.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及购买药品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80000元,得款后用于工程业务的请客花销。后经廖某某催促,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归还廖某某1.5万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需要购买药品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4000元,得款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丽荣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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