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全州县全州**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永福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盛佳租车行租凭到的桂C****8奔驰小车后,仿造车主涂某某身份信息,于2019年12月13日晚,将该车抵押给龚某某,骗取龚某某人民币36400元。
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汽车租凭合同、扣押清单、发还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梁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图、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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