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村**队**号,住广西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通过张某某介绍相亲认识,后黄某甲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继续与黄某乙以结婚为由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黄某甲以编造买车及母亲生病的理由,骗取黄某乙母亲姚某某人民币18000元和黄某乙人民币19500元。2017年12月20日,黄某乙与黄某甲按照农村习俗摆酒“结婚”,但之后借故离开黄某乙家中。
2019年10月28日,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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