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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80********,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六合彩”赌博欠了不少债务,为了偿还赌债,将其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宾山一小区的一块安置宅基地多头抵押借款。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乙借款50万元时,隐瞒了该宅基地已经抵押给黄某丙的事实,故意将该宅基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批单彩色复印件作为抵押,并与被害人黄某乙签署了该宅基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约定若到期不能还款,由黄某乙处置该宅基地。后到期未能还款,却又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12月17日分两次再向黄某乙追加借款10万元、15万元,三次共计向黄某乙借款75元,均未如期还款。

被害人黄某乙于2019年6月份到靖西市住建局查询才知情,被告人黄某某原来抵押给其的该宅基地相关材料是复印件,并确认自己被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期间向黄某丙借款20万元,于2016年间又向黄某丙借款35万元,约定将上述同一块安置宅基地抵押给黄某丙,并将该宅基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交给黄某丙保管,亦约定如果到期未能偿还借款,由黄某丙处置该宅基地。由于到期未能偿还黄某丙借款,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丙于2017年7月7日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将该宅基地作价81万元转让给黄某丙,由黄某丙补齐不足的26万元尾款。将该宅基地正式转让给黄某丙。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清单、银行转账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刚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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