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县**街道**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2日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陌陌软件中虚构出售口罩等信息后,通过陌陌、微信软件以向被害人郑某某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得人民币800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陌陌软件中虚构出售口罩等信息后,通过陌陌、微信软件以向被害人徐某某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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