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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一个名为“**游乐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虚假售卖手机的信息,信息的内容是:有手机出售,购买者送卡西欧手表一个。被害人望某某见价格便宜便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向黄某某购买了一部苹果XR,并缴纳200元定金及300元手机转让费。而后黄某某又以需要钱周转、提取手机需要提取费等理由骗取望某某4105元人民币,总计460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虚构售卖手机事实,骗取被害人460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苍

检察官助理:叶跃武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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