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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6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5日将本案拆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加入以“**化妆品公司”为名的传销团伙。该团伙内部设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级管理制度,规定成员加入团伙需购买2900元一套产品,拉拢一定数量的人员或者购买一定套数的产品可以获得团队内部的升级和提成。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系主任负责管理寝室内的业务员。自2019年起,该团伙成员通过“伊对”、QQ等交友软件寻找目标,然后加被害人为QQ、微信好友,虚构自己为单身女性身份,以找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继而编造与被害人见面需要车费、生病需要医药费、生日需要红包等谎言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团伙成员骗得的财物通过主管转交或直接交给上级领导。直至2019年10月30日该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已查实包括浙江省桐乡市被害人唐某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被骗。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罪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7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3477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唐某某、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事实等手段,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一起,共计人民币13477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检察官助理:徐程秀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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