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自然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单元**室地下室与被害人司某某约会时,将司某某的黄金手镯戴在自己手上后,假装无法摘下,并谎称等回家摘下手镯再还给司某某。在骗取黄金手镯后,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18时许至本市江宁区殷巷农贸市场二期1幢121号手机店将手镯典当,获利人民币 10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又于当月9日至该店将手镯出售,获利人民币6644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85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