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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采取微信朋友圈、斗音视频区发布有低价海鲜售卖照片及视频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定金的手段,作案4次,骗取周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25元 。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450元。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5元。 

4.被告人黄某某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12月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门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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