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江阴**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路**号(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3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加入“法国水玲珑香港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组织,该组织业务员以女性身份,利用微信、QQ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之后虚构生病、探望对方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黄某某加入诈骗团伙后一直担任业务员,于2019年6月至12月,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得人民币3551.1元。其中,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50元、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5元、骗得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900元、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00.2元、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00.4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冷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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