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靖江**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住靖江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于次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与左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等人分别结伙,在本市江澄苑一茶楼内等地,采用高科技设备控制“打牛牛”输赢的手段,诈骗作案3起,骗得张某某等人计人民币1567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赃得款人民币计15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与徐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结伙,采用上述手段,对张某某进行诈骗,使张某某欠下人民币20000元的所谓赌债。因左某某欠张某某人民币18000元,欠款与赌债抵消。后被告人黄某某分赃得款人民币700元。
2.2018年8月28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徐某某、左某某、刘某甲等人结伙,采用上述手段,对高某某进行诈骗,骗得高某某人民币118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3.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徐某某、左某某、刘某甲等人结伙,采用上述手段,对刘某乙、施某某实施诈骗,骗得刘某乙人民币13000元、施某某人民币77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刘某乙、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及共同犯罪人徐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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