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忠,男性,务工,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号。微信号:wxid*****d22、昵称:海阔天空;支付宝账号:153****7406。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0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朋友在赣州火车站任站长,能通过站长关系低价购买外地直运来的鸡蛋、矿泉水等货物并许诺可以低价批发给陈某福、郑某明、宋某建、杨某秀、廖某宝等人以收取进货款,骗取进货款后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为了应对被害人陈某福、郑某明、宋某建、杨某秀、廖某宝催货,2020年5月至7月间,黄某某又陆续高价分别从被害人江某丽、刘某松、刘某英、谢某兰、彭某清处骗取鸡蛋等货物送至被害人陈某福、郑某明店里。被害人陈某福、郑某明、宋某建、杨某秀、廖某宝、江某丽、刘某松、刘某英、谢某兰、彭某清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还款物,黄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被告人黄某某归案时,被害人分别骗得陈某福的进货款20476元、郑某明的进货款7798元、宋某建的进货款800元、杨某秀的进货款2000元、廖某宝的进货款600元、江某丽售货款2325元、刘某松售货款420元、刘某英售货款3996元、谢某兰售货款1375.6元、彭某清售货款360元,共计人民币401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曾某军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福、郑某明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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