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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房,现住户籍地。因猥亵女学生于1975年8月18日被广东省三水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三年;因嫖娼于1987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告并罚款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4月12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害人刘某某因在“**”网络交易平台随拍一组“五帝币”与被告人黄某某结识,后被告人黄某某谎称其手中有很多稀世珍品,诱使刘某某私下进行交易。刘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6月27日至7月7日,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等形式向黄某某共计支付244500元,购买其所谓的瓷器、玉器、钱币、紫砂壶等“稀世珍品”85件。经河北省博物院鉴定,85件涉案物品均为当代仿制工艺品;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该85件物品认定价格为8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2.书证:刘某某提供的账单和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省博物院关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涉案物品鉴定评估报告,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关于紫砂壶等85件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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