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以能够办妥交通违法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某信任,后蓝某某就给了40000元黄某某作活动费,黄某某将收到的钱财用于日常花光。
201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黄某某以能够办妥交通违法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后郭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附近**汽车服务中心给了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9500元,黄某某将收到的钱财用于日常花光。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帮忙退清了犯罪所得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廖某某、白某某证言;
3.被害人蓝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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