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在衡阳市蒸湘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儿子的小学家长微信群里发布市一中、铁一中等学校的招生信息,谎称自己亲戚是学校领导,以能为孩子办理入学为由实施诈骗3起,骗取被害人唐某甲1482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9640元,骗取唐某乙2000元。
另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为骗取扶贫低保补助,通过伪造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谎称自己患有颈动脉血管瘤,申请成为贫困户,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衡南县柞市镇河阳村部二楼扶贫办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6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共计骗取扶贫低保补助17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查询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黄某乙、蒋才发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陈某某、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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