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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虚构各种事实,先后从4名被害人处诈骗461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能为被害人黄某乙之子彭某某办理**大学、**大学、**大学的入学资格及转学事宜,至2019年4月,陆续从被害人黄某乙处骗取146080元。后被害人黄某乙发现被骗,仅从被告人黄某甲处追回15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能为被害人尹某某在位于长沙**厂内的长沙市天心区**燃料厂安装变压器,至2019年5月31日,陆续从被害人尹某某处骗取240000元。

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能发包长沙市望城区**镇**科技产业园工地食堂的事实,与被害人谭某某签订食堂承包合作合同,骗取被害人谭某某质保金30000元。

4、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能转让长沙市望城区**镇**科技产业园工地食堂承包权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食堂承包权转让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质保金30000元,转让金300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转账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收付款提醒通知、报案材料、谭某某招商银行交易明细、食堂承包合作合同、收条、食堂承包权转让协议、张某乙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办理用电手续说明、黄某甲**银行流水明细、调查情况回复、尹某某**银行流水明细、手写记账单、工程施工合同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张某乙、黄某乙、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20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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