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03196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兰州市安宁区人,住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范某某的女儿蒋某某高考成绩未达到大学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蒋某某被兰州**学院录取,之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信息、面谈等方式与范某某进行联系,先后以需要花钱跑关系、送礼交学费等为由,多次向范某某索要钱款,陆续诱骗被害人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钱款,先后骗取范某某人民币153180元。诈骗得逞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骗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电子数据;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娜

2020年4月9日 

附: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