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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来厦暂住集美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QQ昵称为“牛转乾坤”(信息不详,另案处理)的网友,使用微博(昵称Mea***)及QQ以出售周杰伦、林俊杰的演唱会门票为由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5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获利124500元。具体已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栋**号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11月9日,被害人周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栋**楼**号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林俊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4400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吕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号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封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章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单元**室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5200元;

6.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号店面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4000元;

7.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庄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4400元;

8.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侯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社**里住处被微博网友(昵称Mea***)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走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等;2.书证:QQ聊天记录、银行卡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冻结信息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作案手机数据提取信息;7.其他: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琢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手机等物证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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