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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网友。2019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区**处以“借手机收取退房间押金”为由,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7630元的苹果XSMAX型手机,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售卖。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酒店**号房间内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的赃物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害人指认被告人、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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