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8********,汉族,中专文化,福州市**局仓山分局民警,中共党员,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8月3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同案人毛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福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即将拆迁,遂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对该厂房进行抢建、改造,以达到骗取更多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同年6月29日,章某某与郑某某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后,约定由郑某某垫资扩建厂房,郑某某按照合同雇请工人对厂房进行加层抢建1万余平方米,并对涉案厂房内一栋1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和一栋124.08平方米的红砖瓦房进行改造,再摆设床铺、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伪装成住宅申请拆迁补偿。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郑某某承建的工程系帮助毛某某、章某某扩建厂房用于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在郑某某因为资金不足向其借款时,仍于2014年8月30日借款人民币40万元给郑某某用于**鞋业有限公司厂房扩建施工。2016年11月,福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厂房被收储共计获得拆迁赔偿款人民币1667.1459万元(含一套7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经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计算,扩建部分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共计624.312368万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派出所被“8.23”专案组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明细、审计报告、福州市监委驻福州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出具到案经过、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霞浦县公安局出具前科违法情况查询单、被告人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仍予以提供帮助,数额达人民币624.3123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忠
杨安士、詹志华、林升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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