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黄**,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镇**村委会**队2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黄**伙同曹**、何**、张**、何**、林**(均已判决)一起在VDS微信交流群中伪装成VDS小助手发送VDS更新下载的木马链接,然后盗取他人VDS虚拟币卖得36000元左右,何**分得12000元左右,曹**和张**、何**三人各分得6000元左右,被告人黄**和林**各分得3000元左右。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黄**伙同曹**、何**、张**、何**、林**一起在VDS微信交流群中伪装成VDS小助手发送VDS更新下载的木马链接,当天受害人江**在自己位于**县**花园*栋一单元*的住房内玩手机,江**看到木马链接后就点开链接,后江**的12950余个VDS虚拟币被盗。后被告人黄**伙同曹**、何**、张**、何**、林**将盗取的VDS虚拟币卖得人民币720000元左右,何**分得240000元左右,曹**和张**、何**三人各分得120000元左右,被告人黄**和林**俩人各分得60000元左右。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在**省**市**区**名都*栋*房内被**省**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的民警抓获。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木马下载格式、VDS区块浏览器、VDS下载地址、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何**、张**、何**、林**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曹**、何**、张**、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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