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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罪)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86号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取得微信联系,谎称有珠江啤酒的中奖易拉罐拉环可以销售给被害人郑某某。同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雇请吴某某、唐某某(另处理)从广州市黄埔区驾车来到本区市桥街黄编村梨园大道1号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永利批发部,被告人黄某某让唐某某将假冒中奖的易拉罐拉环3000个交付给被害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给付人民币6900元。同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址以上述同样方法将假冒中奖的易拉罐拉环6000个交付给被害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给付人民币13000元。同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再次去到上述地址以同样方法欲诈骗被害人财物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依法缴获假冒中奖的易拉罐拉环15752个(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啤酒盖拉环15752个(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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