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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害人莫某某欲租赁南山区沿山路一场地开办幼儿园,被告人黄某某自称认识招商物业高管王某某,可办妥此事,但需10万元费用。莫某某于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黄某某,约定2018年3月31日前租下场地,办不成退款。约定时间到,黄某某并未租下场地,莫某某多次催促退款黄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4月15日后莫某某联系不上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扣押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莫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19年12月26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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