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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现住址:东海镇**路**宿舍**栋**房。于2019年11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4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多次向上家程某某、“宝国”(男,身份不详)购买毒品“冰毒”, 然后通过手机电话、微信联系贩卖冰毒。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将3克“冰毒”贩卖给梁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甲通过微信商定“冰毒”价格后,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甲购毒款人民币1000元。同月19日,陈某甲按照约定前来黄某某住处拿取“冰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前来黄某某住处购买“冰毒”的梁某某、曾某某;现场从被告人黄某某卧室床头柜抽屉缴获疑似“冰毒”1小包,净重1.71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陆丰市**镇**路**宿舍**栋**房住处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中,于7月某天20时许,容留“陈某乙”、“嘉城”吸食毒品1次,于10月17日零时许,容留陈某甲吸毒1次,于11月13日23时许,容留梁某某吸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查获的疑似“冰毒”1小包;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9 册,光盘 1 张,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 1 份、《量刑建议书》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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