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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弥勒市**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日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吸毒人员田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欲购买10颗毒品小马,后双方在泸西县**镇**酒店附近交易完成后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田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0颗,经称量,净重0.94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田某某处查获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0年1月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泸西县**镇客运站、泸西县**镇**羊肉馆、泸西县**镇**小区附近、弥勒市**加油站先后四次贩卖4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吸食;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弥勒市**路口、弥勒市**市场大门先后三次贩卖2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弥勒市**加油站、弥勒市**市场门口先后3次贩卖1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称量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41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涉案毒品包装物1份、手机1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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