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无前科,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雷州市**镇**村**桥附近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现场抓获,现场缴获上述毒品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及称量,涉案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0.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1小包、毒资100元、手机1部、摩托车1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称重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 杨瑾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文书、证据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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