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5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l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镇**村**屯72号。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我市**镇**大道68号对开路段,向吸毒人员韦某利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韦某利处缴获上述0.17克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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