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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路**房****房。2002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乐昌市乐廊路廉租房20栋704房的卧室内,向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乐昌市乐廊路廉租房20栋704房的卧室内,向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3.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昌市乐廊路廉租房后门旁的练塘路路口,向丘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4.2018年2月4日16时许、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昌市乐廊路廉租房后门旁的练塘路路口,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各一次,重约0.3克、0.6克,价格为人民币350元、700元。

5.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昌市长岭头市场旁,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6.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昌市长岭头路宝塔石化加油站门口,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散件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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