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31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路边卖给屈某某10元人民币的鸦片。
2.2020年5月31日19时,被告人黄某某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卖给杨某某50元人民币的鸦片。
2020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房间所睡地铺垫子下查获用透明塑料纸装着的鸦片一包,经称量,净重2.05克;从黄某某卧室的衣架上一个黑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纸装着的鸦片一包,经称量,净重7.53克;从黄某某房间的地铺垫子下查获人民币950元;从黄某某房间床边的板凳上查获绿色手机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鸦片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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