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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四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上18时50分许,购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购买150元毒品,剩下5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油费,双方约定在四会市***交易。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其微信好友“某某”(未归案),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了100元毒品,并将在“某某”男子处拿到的100元毒品在约定地点交给购毒人员何某某,从中获利100元,交易完毕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在购毒人员何某某身上搜获的一小包毒品重量为0.16克;经鉴定,该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毒品一小包、一台女装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的一台苹果手机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勘验、称量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利而贩卖毒品,现场搜获毒品重量为0.16克,经鉴定,该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秀梅

检察官助理:徐颖瑶

2020年7月9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以及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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