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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组**号,现住地**。因吸毒行为,2012年4月26日、2019年4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宾馆**房间将约0.3克毒品冰毒和麻古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当日17时许黄某某在该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其中冰毒疑似物净重0.29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08克。经鉴定,黄某某携带的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黄某某贩毒所得500元已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文书、提取笔录、称量和取样笔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38636****);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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