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1200元价格从吸毒人员刘某某手中买入3克毒品K粉。于2019年11月8日20时许,在化州市北岸大坡村路边以800元2克K粉的价格现金交易贩卖给“亚强”(在逃,身份不明),并从每克抽取0.1克作为报酬,共获利0.2克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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