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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号。2008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8日19时许通过事先电话联系,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区**小区路口将两小包净重共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贩卖给谭某某。交易完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扣押重0.11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现金200元、手机1台和摩托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 涉案物品:手机1台、摩托车1辆(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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