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黄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路**号,住樟树市**花园**栋**单元**室。2004年7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荣多次单独或者指使其马仔黄某甲、邓某某向吸毒人员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熊海龙等人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黄荣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向吸毒人员杜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通过微信收取500元毒资。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黄荣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向吸毒人员杜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收取500元毒资。
3、2019年6月的一天,黄某甲陪同被告人黄荣驾车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荷湖村委一小学旁边,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和陈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并收取500元毒资。
4、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荣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向吸毒人员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并收取500元毒资。
5、2019年8月,被告人黄荣分别在樟树市起重机械厂附近和樟树市银河酒店门口两次向熊海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20克,每克160元,每次以现金方式收取毒资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熊海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荣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数量为4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荣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