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曾于2019年3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克。其将冰毒存放于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小区**楼**内一辆别克GL8车轮下,后郭某某到上述地点将冰毒取走。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功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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