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乡**村**组**号。2013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后因严重疾病于2018年1月26日所外就医;2019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4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钱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要钱某某到其位于隆回县**镇**楼的租房来。被告人黄某某在租房内收到钱某某的100元钱,假装到外面转了一圈后,将事先放在口袋里装有0.1克的海洛因包子交给钱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用于交水电费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隆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检查笔录、量重笔录、称量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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